毕业后是可以暂缓就业的。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》第十条明确规定,经毕业生本人申请、毕业高校审核把关,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,学校可以予以暂缓就业:

  1. 毕业去向明确,且就业方向与就业能力素质要求基本匹配;

  2. 未落实工作单位、未签订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或未取得毕业证书;

  3. 已落实工作单位,但该单位不接收毕业生档案或未签署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,或用人单位未承诺接收档案;

  4. 具有其他暂缓就业条件的。

***如果学生将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,只要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,他们就可以在两年内继续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参加招聘会、公务员考试等。***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》第三条规定,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。如果符合相关条件,还可以申领《就业创业证》,此证件等同于失业证,并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。

请注意,暂缓就业需要满足上述条件,并经过学校审核。如需更多信息,建议查阅教育部发布的相关文件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。